(2013)甬余商初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沈咪珍与张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咪珍,张剑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商初字第1281号原告:沈咪珍。被告:张剑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咪珍诉被告张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咪珍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咪珍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咪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沈咪珍负担。审 判 员 朱浩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童阳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