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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郁法连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口信用与告蔡佩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口信用社;蔡佩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郁法连民初字第28号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口信用社。负责人黄炳南,该社负责人。被告蔡佩惠,女,汉族,1973年1月20日出生,广东省郁南县人,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口信用社诉被告蔡佩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口信用社撤回起诉。审判员  黄伟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廖文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