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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黄益新、赵丽娜等与麦佩春、廖建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益新,赵丽娜,麦佩春,廖建华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1181号原告黄益新。原告赵丽娜。以上两原告的共同代理人纪红光,广西衡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原告的共同代理人陈海、谢薇(实习),广西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麦佩春。被告廖建华,系被告麦佩春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益新、赵丽娜诉被告麦佩春、廖建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益新、赵丽娜于2013年12月15日以被告麦佩春对(2010)柳市民一终字第56号民事判决不服申诉,导致该判决被中止执行,原先诉讼的诉因发生变化,待申诉案件再审结束,再根据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结果决定是否另行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益新、赵丽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益新、赵丽娜撤回对被告麦佩春、廖建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84元,因原告撤诉,依法减半收取2442元,由原告黄益新、赵丽娜共同负担。审 判 长  粟开坤代理审判员  金 汕人民陪审员  周道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素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