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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海法登字第13-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徐海平、张明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海平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海法登字第13-12号申请人:徐海平。委托代理人:张明。申请人徐海平因本院公告拍卖上海兆新船务有限公司所属的“新源3”轮,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新源3”轮拍卖款中受偿借款140万元,并提供了与此相关的民事调解书等文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海平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徐海平债权登记的申请。申请费1000元,由徐海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凯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