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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顺法陈执加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温鉴伟与冯惠冰、区汉涛追加被执行人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鉴伟,冯惠冰,区汉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顺法陈执加字第22号申请人温鉴伟,男,197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被申请人冯惠冰,女,197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被执行人区汉涛,男,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温鉴伟诉被申请人冯惠冰、被执行人区汉涛追加被执行人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温鉴伟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申请人冯惠冰、被执行人区汉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对被申请人冯惠冰、被执行人区汉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温鉴伟撤回对被申请人冯惠冰、被执行人区汉涛的起诉。(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肖文勇代理审判员  范碧莹人民陪审员  林国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叶锐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