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顺法陈执加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温鉴伟与冯惠冰、区汉涛追加被执行人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鉴伟,冯惠冰,区汉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顺法陈执加字第22号申请人温鉴伟,男,197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被申请人冯惠冰,女,197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被执行人区汉涛,男,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温鉴伟诉被申请人冯惠冰、被执行人区汉涛追加被执行人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温鉴伟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申请人冯惠冰、被执行人区汉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对被申请人冯惠冰、被执行人区汉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温鉴伟撤回对被申请人冯惠冰、被执行人区汉涛的起诉。(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肖文勇代理审判员 范碧莹人民陪审员 林国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叶锐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