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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14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安中心支公司与许杰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许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3月)》: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1406号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国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罗云强,该公司员工。被告:许杰,男,1992年9月9日生,汉族。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许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特别授权代理人罗云强、被告许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诉称:2012年5月5日,许杰无证驾驶皖N×××××号机动车沿分路口镇淠联村由东向西行驶时撞到路边行人傅杨,致其死亡,原告是该车的交强险承保单位。后死者傅杨家属将原告等起诉至安徽省金安区人民法院。该院一审判决后,原告上诉。二审中各方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由原告代侵权人垫付赔偿款100000元,受害方家属收到款项后不再向原告主张权利,原告有权向致害方追偿。原告按照协议履行了付款义务。现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和协议书的约定,故诉诸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垫付款100000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下列证据:1.事故认定书,证明许杰无证驾驶致他人死亡。2.保险单,证明原告是涉案机动车的交强险承包单位;3.协议书,证明原告为被告垫付赔偿款;4.银行凭证,证明原告已经支付了100000元的事实。许杰辩称,对案件事实无异议,但自己没有能力偿还。经庭审举证、质证,对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提供的证据,许杰无异议,本案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5日,许杰无证驾驶皖N×××××号机动车沿分路口镇淠联村由东向西行驶时撞到路边行人傅杨,致其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许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是该车的交强险承保单位。后死者傅杨家属将原告等起诉至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该院判决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本案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同意代本次事故致害方向死者家属垫付赔偿款100000元,本案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在垫付款范围内保留对致害方的追偿权,死者家属收到上述款后,不再就本期事故向由原告代侵权人垫付赔偿款100000元,受害方家属收到款项后不再向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按照协议履行了付款义务。现诉诸法院,请求判令许杰返还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垫付款100000元。本院认为:本案被告许杰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主张追偿权有法律依据。本院对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诉讼主张予以支持。被告许杰虽辩称自己无能力偿还该款,但该辩解属于自身偿债能力问题,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据此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垫付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许杰承担。如不服本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 峰审 判 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张前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淼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