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中执字第03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与南通卫邦管业有限公司、季学林、袁卫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南通卫邦管业有限公司,季学林,袁卫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通中执字第03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负责人刘红九。被执行人南通卫邦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学林。被执行人季学林。被执行人袁卫芬。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与南通卫邦管业有限公司、季学林、袁卫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于2013年12月17日以被执行人已全额履行到位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通中商初字第01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海浪审 判 员 李 军代理审判员 吴 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立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