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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乾民初字第016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王社娃与魏剑钢、范莉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社娃,魏剑钢,范莉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乾民初字第01672号原告王社娃。被告魏剑钢。被告范莉。原告王社娃与被告魏剑钢、范莉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王社娃于2013年12月17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社娃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社娃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全部予以退还。代理审判员 杜 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静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