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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徒执字第013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陈文与镇江市丹徒区创宇五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镇江市丹徒区创宇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徒执字第01318号申请执行人陈文,男,汉族,1979年3月生。委托代理人陈家明,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人民政府司法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创宇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黄墟村幸福二组。申请执行人陈文与被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创宇五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3)徒民初字第11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陈文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1605元,申请执行费225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丹徒区创宇五金有限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一案己由本院受理进入破产程序,执行程序中止。申请执行人陈文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陈文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陈文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可再次对(2013)徒民初字第111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寿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顾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