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灵民一初字第21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锁立与葛铁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锁立,葛铁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灵民一初字第2138号原告张锁立,男,1956年1月12日生。被告葛铁忠,男,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锁立与被告葛铁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锁立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锁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锁立负担。审判员 任晓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东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