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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邢民初字第10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邢台德龙机械轧辊有限公司与邢台众合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德龙机械轧辊有限公司,邢台众合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邢民初字第1030号原告邢台德龙机械轧辊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县南石门镇,组织机构代码:66224250-0法定代表人丁立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利军。委托代理人赵吉山。被告邢台众合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育才路钢花小区414号。法定代表人司英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邢台德龙机械轧辊有限公司诉被告邢台众合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德龙机械轧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春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