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29
案件名称
嘉峪关大友企业公司与谷万江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峪关大友企业公司,谷万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94号原告嘉峪关大友企业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兆禄,总经理。被告谷万江。本院审理原告嘉峪关大友企业公司诉被告谷万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峪关大友企业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小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董佳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