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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民初字第104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高国凤与北京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国凤,北京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朝民初字第10408号原告高国凤,女,1971年3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继成(高国风之夫),男,1967年5月9日出生。被告北京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103号二层。法定代表人柴志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席建荣,北京市世方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国凤(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孙继成,被告委托代理人席建荣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于2007年9月18日购买了被告开发建设的北京市朝阳区某乡某路某号院某号楼某层某单元某号房屋,2009年12月14日办理房产证。入住后不久,我家卧室、客厅等多处墙体出现大裂缝,物业公司看过后认为属于被告的保修范围,于是联系被告保修。被告带着施工单位来过后说不好修,回去研究,但一直没有结果。我认为墙体裂缝的原因就是质量问题,是由于结构裂缝引起的,被告应当承担责任,故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我维修费用81256.46元。被告辩称:原告收房时房屋并没有出现裂缝,是在其进行了装修之后才出现的,裂缝是原告二次装修造成的,不属于我公司的保修范围。房屋所在楼栋经过北京市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了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质量是合格的。同时原告主张的维修费用明显过高,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署《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北京市朝阳区某乡某楼某层某单元某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某路某号院某号楼某层某单元某号,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合同第十六条第(一)款约定: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该商品房质量符合国家和本市颁布的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第(二)款第3项约定:交付该商品房时,该商品房已经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验收合格,出卖人应当与买受人共同查验收房,发现有其他问题的,双方同意按照附件八补充协议第四条第2款处理。补充协议第四条第2款内容为:当房屋出现主合同第十六条第(二)款第3项约定的其他问题时,买受人应按约定期限办理房屋交接。如该问题属于屋面漏水或地面漏水两种问题且严重影响房屋交接后买受人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和出卖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协商解决;如该问题属于其他问题(如墙面裂缝、色差、设施划痕、设备需更换等)时,出卖人在房屋交接后60日内负责修复,出卖人除承担修复费用外,不承担其他补偿责任。如因气候原因不能保证施工质量或因买受人不配合等客观原因导致不能按期限修复的,修复时间相应顺延。合同第十七条约定: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2008年12月25日,涉案房屋收房,验收表记载东南卧墙面掉皮需处理、暖气罩变形需更换,原告在验收表下方签字。庭审中,原告称涉案房屋收房时未发现有墙体裂缝的问题,入住后一年北边两个卧室、客厅、走廊、南侧卧室出现多处裂缝。原告提供《工程维修单》一张,显示业主名称为原告,报修时间为2010年12月12日,维修内容为“客厅电视墙开裂”,被告不认可该报修单,认为没有被告签字,原告即使报修也是报给物业公司。经本院现场勘验,涉案房屋入户门正对过道墙面有裂缝,小卧室墙面贴壁纸,有空鼓触感,北侧主卧墙面有空鼓裂缝,客厅电视墙有裂缝,客厅沙发后侧墙壁有裂缝,客厅与次卧共用墙体两侧相同位置出现裂缝,北侧主卧和次卧共用墙体两侧相同位置出现裂缝。勘验中,被告陈述涉案房屋所在楼栋主结构为框架结构,功能墙为二次填充,两种不同的结构容易产生此类裂缝。关于涉案房屋墙体开裂的原因,原告认为大部分裂缝在一面墙的两边对称出现,是房屋结构的原因,原告还提供照片若干,可见壁纸下墙体开裂较为严重,系房屋结构问题,被告认为照片只能证明出现了裂缝,但无法证明裂缝原因。被告陈述因原告进行了二次装修,贴壁纸的材料与原本墙体材料收缩性不一致导致出现裂缝。关于装修问题,原告陈述入住后对涉案房屋墙体粉刷涂料并贴了壁纸,未进行其他改动。庭审中,被告曾申请对涉案房屋墙体裂缝原因进行鉴定,后又撤回鉴定申请,原告则不申请进行裂缝原因鉴定。原告主张修复涉案房屋墙体裂缝需经过铲壁纸、铲腻子、凿灰等环节。原告先后提供两份北京恒成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概预算书》,第一份的工程造价为38806.36元,第二份的工程造价为81256.46元,原告陈述第一份系与被告协商时出具的,只测量计算了出现裂缝的部位,哪有毛病修哪,第二份的价格为最新造价,因为需要修的地方太多,如果局部修会有色差,所以计算了涉案房屋除未出现裂缝的次卧外其他全部墙面,故按照81256.46元主张。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工程概预算书》不予认可,称裂缝的修复方案为墙面剔槽、墙面基层处理、壁纸粘贴、墙面粉刷及成品保护,费用约需11000元。经本院询问,双方均不申请对维修费用进行鉴定。上述事实有工程维修单、房屋产权证、发票、照片、万象新天结算单、庭审笔录、双方当事人陈述及上述证据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签署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应予履行。被告作为涉案房屋出售方应当保证房屋质量。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现有证据,涉案房屋墙体裂缝大多出现在同一面墙的两侧对应位置,裂缝较深,与一般装修原因导致的表面裂缝形态不尽相同,被告在现场勘验中亦陈述由于楼栋主体采用框架结构,功能墙为二次填充,两种不同的结构易产生此种裂缝,故被告应对此负责。现被告主张裂缝系因原告二次装修导致,但又不申请进行裂缝原因鉴定,且未提供任何反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赔偿原告相应修复费用。但原告主张的修复费用过高,两份《工程概预算书》的时间相隔不长,但工程内容、面积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原告按照第二份《工程概预算书》主张费用缺乏依据,要求对屋内墙面全部重新粉刷装修有失公允,本院难以支持。因双方均不申请进行费用鉴定,又未对各自主张的费用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证明,本院综合涉案房屋情况对修复费用予以酌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高国凤维修费用四万元;二、驳回原告高国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1元,由原告高国凤负担1031元(已交纳38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被告北京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洁人民陪审员 张 宪人民陪审员 杜月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