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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寿民初字第30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王树光与桑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光,桑自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寿民初字第3038号原告王树光。被告桑自明。原告王树光诉被告桑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树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桑自明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树光诉称,2012年4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同年4月1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三个月。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0000元,并支付利息。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被告桑自明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日、1月12日,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50000元、20000元,并约定分别于同年4月1日、4月12日归还。到期后,因被告不能偿还,双方约定借款分别延期至同年7月1日、7月12日。再次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仍未返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两份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按时返还,原告要求其返还借款的主张,有借条证实,应予支持。被告应按时返还原告借款,其拖欠不还的行为不当,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其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桑自明返还原告王树光借款7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学锋审判员  李永惠审判员  李美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