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遂刑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郭二亮、位东、李世彬贩毒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二亮,位东,李世彬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遂刑初字第385号公诉机关遂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二亮(又名小亮),男,住三门峡市湖滨区。2004年3月31日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2年7月2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9月28日刑满释放。2013年4月19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遂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遂平县看守所。被告人位东(又名魏东),男,住驻马店市平舆县。1997年4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9年8月3日因犯私藏枪支、弹药罪被上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7年2月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7月2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9月28日刑满释放。2013年5月8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遂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遂平县看守所。被告人李世彬,男,住安徽省临泉县。2008年2月21日因吸食毒品被临泉县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六个月。2013年4月19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遂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遂平县看守所���辩护人王文芳,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遂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3)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二亮、位东、李世彬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利伟出庭支持公诉,郭二亮、位东、李世彬及李世彬的辩护人王文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至4月份,被告人李世彬先后两次在驻马店市中心医院门口处向被告人位东贩卖毒品“老黄皮”,每次3克,共计6克。被告人位东购买上述毒品后又贩卖给被告人郭二亮,郭二亮再将上述毒品在遂平县、驻马店市区向吸毒人员宋某、魏某某等人多次进行贩卖。2013年4月18日上午,李世彬在驻马店市驿城区关庄其女友张某某的租房处,向位东贩卖毒品“老黄皮”3克,之后,���东在驻马店市铂金快捷酒店门口又将这些毒品贩卖给了郭二亮。当日下午,郭二亮携带6小包共计1.47克“老黄皮”、2粒共计0.14克麻古和0.45克冰毒,到驻马店市乐山路北段佳和宾馆门口处向吸毒人员宋某出售毒品,在二人正在进行毒品交易时被遂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经鉴定,“老黄皮”中含有海洛因成份,冰毒和麻古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指控认为郭二亮、位东、李世彬贩卖含有海洛因成份的毒品9克,另外,郭二亮还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毒品0.59克;郭二亮、位东、李世彬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情节严重。郭二亮、位东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并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供述等相关证据。被告人郭二亮、位东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对起诉书指控的次数和克数均提出异议。郭二亮在庭审中供述自己在遂平两次卖“老黄皮”给宋某,每次一包0.23克或在0.2克和0.3克之间,最后还没来得及卖就被抓了,身上带有6包“老黄皮”。位东在庭审中供述卖给郭二亮两次共计3克“老黄皮”。李世彬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李世彬没有提出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李世彬购买毒品是为了自己吸食,只是在位东联系后才开始卖毒品,主观恶性较小,且公安机关已将部分毒品收缴,减轻了社会危害性;李世彬视力存在严重障碍,对社会认知程度降低,且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3至4月份,被告人李世彬先后两次在驻马店市中心医院门口处向被告人位东贩卖毒品���洛因(俗称“老黄皮”),每次3克,共计6克。被告人位东购买上述毒品后又贩卖给被告人郭二亮,郭二亮再将上述毒品在遂平县、驻马店市区向吸毒人员宋某、魏某某等人多次进行贩卖。2013年4月18日上午,李世彬在驻马店市驿城区关庄其女友张某某的租房处,向位东贩卖毒品海洛因3克,之后,位东在驻马店市铂金快捷酒店门口又将这些毒品贩卖给了郭二亮。当日下午,郭二亮到驻马店市乐山路北段佳和宾馆门口处向吸毒人员宋某出售毒品,宋某已将360元现金交给郭二亮,就在郭二亮准备将毒品交给宋某时,二人被遂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并当场从郭二亮身上查获6小包共计1.47克海洛因、1粒计0.45克麻古和1粒计0.45克冰毒。经鉴定,“老黄皮”中含有海洛因成份,冰毒和麻古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一、物证1、从正在和宋某交易毒品的郭二亮身上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及350元赃款的照片。2、从李世彬租房处查获的吸毒工具及赃款的照片。二、书证1、遂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从郭二亮身上提取毒品可疑物“老黄皮”6包、麻谷2片、冰毒1块、人民币350元及从李世彬租房处提取的吸毒工具一套、人民币5000元。2、遂平县公安局上缴本案毒品单据清单,其中海洛因1.47克,甲基苯丙胺0.59克。3、遂平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告人郭二亮、李世彬及本案证人宋某的尿液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均呈阳性。4、罚没收入票据证实,遂平县公安局对扣押的赃款5350元及对宋某的罚款1900元均予以上交。5、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04)湖刑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2)驿少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和郭二亮、位东的出所登记表。6、临泉县公安局临公(庙)强戒决字(2008)第5号强制戒毒所决定书。证实李世彬曾于2008年2月21日至2008年8月20日被强制戒毒六个月。7、遂平县公安局对吸毒人员魏某某、宋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拘留执行回执。8、被告人郭二亮、位东、李世彬的户籍证明。三、驻马店市公安局公(驻)鉴(毒)字(2013)454号刑事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检1至检6均检出海洛因成份;检7、检8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四、遂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让证人魏某某对郭二亮进行辨认所制作的辨认笔录。经辨认,魏某某辨认出郭二亮就是向其贩卖毒品的“二亮”。五、遂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抓获被告人郭二亮、位东和李世彬的证明及本案的侦破经过。六、证人证言1、证人魏某某(绰号“娄子”)的证言证实,案发十几天前的一个下午,因为自己的毒瘾犯了,他就给位东打电话想买两包“黄皮”。位东给他说二亮正在遂平县城卖“黄皮”,200元一包,并把二亮的手机号码给了他。后在县城纪念碑南面旺角楼大酒店附近,二亮卖给他两小包“黄皮”。2、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他和魏某某都吸食毒品,并且知道魏某某是从驻马店一个叫位东的人处购买的毒品。他通过魏某某要了位东的电话号码并取得了联系。位东说二亮在遂平县城卖毒品,让他找二亮去拿。2013年2、3月份,在遂平县城前进路宏科网吧,他第一次用200元钱向二亮购买了一小包“黄皮”;后在遂平县城前进路路东一个旅馆及中心岗楼马兰拉面馆等处,他先后三次分别给二亮200元钱购买了三小包“黄皮”;第五次,他和翟某某(又名翟某甲)兑400元钱,由翟某某向二亮购买了两包“老黄皮”;2013年4月15日下午,在驻马店市置地大道“维多利亚KTV”处,他向二亮购买了两包共计400元钱的“老黄皮”,这两包毒品被他和许某吸食了。2013年4月16日晚上,他拿着和许某兑的400元钱到驻马店市“维多利亚KTV”处向二亮购买了两包“老黄皮”。2013年4月18日下午,在驻马店市“佳和宾馆”前面的人行道上,他向二亮购买毒品。当他将350元钱给二亮,二亮正准备给他毒品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同时,宋某还证实,二亮是位东的下线,二亮把毒品卖出去之后,位东再给二亮一定的提成。3、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15日,他和宋某在一起喝酒后,宋某拿出毒品让他尝尝,他便和宋某一起吸食了毒品。第二天晚上,他和宋某喝酒后又一起吸食了毒品。两次所吸食的毒品都是宋某提供的,但不知道是从何处弄来的。4、证人焦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份,位东通过他在铂鑫假日酒店16楼给郭二亮安排了一间客房。一天下午,位东给他打电话说二亮可能出事了,让把客房退了,并把房间里的衣服和东西收拾一下。5、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4、5月份,她认识了李某某(指本案被告人李世彬)。在同居期间,有一个叫位东的人找过他。2013年4月18日上午,她和李某某正在休息,有人找李某某。她听见一个男的说“还你五千块钱”,然后就走了。李某某告诉她说是位东来还钱了,她起床后看见床头柜上放有一叠钱。2012年10月份,她发现李某某吸毒,还陪李某某到武汉戒毒。七、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郭二亮的供述证实,2013年3月份,他和位东商定由位东向他提供毒品,他负责贩卖。每贩卖2000元(每包0.3克多,卖200元),位东给他提成400元。位东给他提供的毒品都是“黄皮”,他再从每包里匀出一点自己吸食,剩下0.3克卖给别人。后位东领着他来遂平熟悉环境,位东介绍他认识了吸毒人员徐某某,通过徐某某他又���识了宋某、翟某甲等吸毒人员。从2013年3月中旬开始,位东在遂平县城给他提供了二次毒品,第一次在鑫源宾馆,位东给他提供了3克纯“黄皮”和一包底料(大概有2、3克),后由他将这些毒品分成小包在遂平县贩卖;第二次是在纪念碑附近的网络宾馆,位东给他提供了11小包“黄皮”。2013年4月18日下午,徐某某、宋某分别给他打电话要购买毒品。他便给位东联系,后在驻马店市铂鑫酒店门口,位东交给他8包“黄皮”,他交给位东1000元钱。后在铂鑫酒店门口他给徐某某2包“老黄皮”,收徐某某200元钱。后他和宋某约定在驻马店市佳和宾馆门口交易毒品,他拿了两包“老黄皮”装在裤兜,挎包里还装四包“老黄皮”、两个麻古、一块冰毒,就在他和宋某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郭二亮的供述还证实:2013年3、4月份,他第一次在遂平县前进路宏科网吧处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宋某一小包“老黄皮”;第二次,在遂平县中心岗楼马兰拉面馆处以同样的价格卖给宋某一包“老黄皮”;第三次,在遂平县爱家购物广场处卖给宋某一次“老黄皮”,但这次宋某没有给钱将“老黄皮”骗走了;在自己被抓获之前的两三天,他还在驻马店市维多利亚KTV处卖给了宋某两次“老黄皮”,每次收400元钱。另外,他向徐某某卖过两三次“老黄皮”;向翟某甲卖过一小包“老黄皮”,收取一百六、七十元钱;2013年4月份的一天,位东让他给外号叫篓子的人两小包“老黄皮”。2、被告人位东的供述证实,2013年3月份的一天,他和郭二亮在遂平县城鑫源快捷酒店商定,由他以1克1000元钱的价格向郭二亮出售毒品“黄皮”,郭二亮再转手贩卖,他还把徐某某介绍给郭二亮认识。过有两三天,郭二亮给他打电话要毒品,他便给李世彬电话联系,李世彬同意���1克600元钱的价格向他出售毒品“黄皮”,后李世彬在驻马店市中心医院门口交给他3克“黄皮”、5克底料,当时没有给李世彬付钱。然后他到遂平县鑫源快捷酒店将3克“黄皮”、3克底料交给了郭二亮。后魏某某给他打电话要毒品,他便让郭二亮便宜点卖给魏某某。又过了20多天,郭二亮又要毒品,他便给李世彬打电话,后李世彬在驻马店市中心医院门口交给他3克“黄皮”。他把上次留的底料参进去,分成11小包,到遂平县城纪念碑南面的一个网络宾馆交给郭二亮,郭二亮给他2000元钱。后来他还介绍一个叫二毛的吸毒人员用150元钱买郭二亮一包毒品。2013年4月17日,在驻马店市铂金快捷酒店门口,郭二亮给他2000元钱要买毒品,之后他就联系李世彬。第二天上午,在驻马店市官庄李世彬女朋友的住处,包括以前的欠款,他交给李世彬5000元钱,并说剩下的钱等以后再给。李世彬给他3克黄皮、5克底料。他分成8小包,到铂金快捷酒店门口将上述毒品交给郭二亮。郭二亮还打电话说徐某某想便宜买点毒品,是否便宜给徐某某他让郭二亮自己定。李世彬共计卖给他9克黄皮、10克底料,他不吸食毒品,全部卖给了郭二亮。3、被告人李世彬的供述证实,2013年3、4月份的一天,位东给他打电话要买毒品。在驻马店市中心医院门口,他以每克“黄皮”600元的价格卖给位东共计3克“黄皮”,并送给他5克底料,当时位东没有给钱。过一、二十天,他又在驻马店市中心医院门口卖给位东3克“黄皮”,这次也没有付钱。又过有十来天,他在驻马店市关庄的出租屋处,卖给位东3克“黄皮”,又送给他5克底料,位东交给他5000元钱,算是还以前所欠的毒品钱,并承诺剩下的钱以后再还。当天晚上,他便被公安民警抓获。上述毒品是他在安徽省临泉县庙���镇导弹桥附近的一个艾滋病村以每克300元的价格购买的。所购买的毒品除自己吸食外,其余卖给了位东。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虽然被告人郭二亮、位东对起诉书指控的贩卖毒品的次数和数量提出异议,但由于郭二亮、位东、李世彬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证人魏某某、宋某的证言供互印证,且李世彬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证实位东曾三次从李世彬处购买毒品海洛因9克和底料,并三次将9克海洛因渗入底料后全部交给郭二亮进行贩卖;郭二亮除少量用于自己吸食外,将上述海洛因卖给魏某某、宋某等人,并多次卖给宋某,同时在郭二亮和宋某进行交易时又从其身上搜出含有甲基丙胺成份的麻古和冰毒,故郭二亮贩卖毒品的数量也不低于9克。本院认为,被告人郭二亮、位东、李世彬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李世彬、位东三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9克,郭二亮将毒品海洛因多次卖给吸毒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郭二亮、位东、李世彬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请求惩处予以支持。郭二亮、位东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郭二亮、位东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李世彬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郭二亮、位东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郭二亮、位东当庭所辩证据不足,不予采纳。根据郭二亮、位东和李世彬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二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9日起至2019年10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位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8日起至2019年11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李世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9日起至2016年12月18日止;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玉平审 判 员 魏彦琴人民陪审员 燕祺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