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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淳民初字第005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康某诉尉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淳民初字第00568号原告康某。被告尉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诉被告尉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在庭审后于2013年12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康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强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