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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高法民申字第006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卓晓玲与重庆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卓晓玲,重庆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高法民申字第006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卓晓玲。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耀铨,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卓晓玲因与被申请人重庆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1)渝五中法民终字第2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卓晓玲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干建强代理审判员  敖宇波代理审判员  俞开先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