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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响民初字第16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胡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响民初字第1667号原��胡某。委托代理人孟凡林,响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陈春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