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永善县大兴镇人民政府与刘天宝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永善县大兴镇人民政府,刘天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保字第2号申请人永善县大兴镇人民政府。被申请人刘天宝。申请人永善县大兴镇人民政府因在兑现移民资金过程中出现工作失误,重复兑现被申请人刘天宝户移民资金57484.35元,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天宝户在永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兴信用社的存款57484.35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等额支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永善县大兴镇人民政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天宝在永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兴信用社的存款57484.3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樊小柱代理审判员 吴宗友人民陪审员 曾志雄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邵贤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