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锦江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满堂红(成都)置业有限公司与吴影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堂红(成都)置业有限公司,吴影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锦江民初字第16号原告满堂红(成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莲花西路8号2栋5号。法定代表人谭自力,满堂红(成都)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欢。委托代理人徐晓琼。被告吴影。本院在审理原告满堂红(成都)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影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满堂红(成都)置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满堂红(成都)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影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堂红(成都)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影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5元,由原告满堂红(成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金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向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