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丛民初字第37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步义诉被告姜永涛、张雪梅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步义,姜永涛,张雪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3792号原告王步义。委托代理人张宁,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永涛。被告张雪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步义诉被告姜永涛、张雪梅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步义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步义撤回对被告姜永涛、张雪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400元,由原告王步义负担。审判员  王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冀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