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西执证字第0002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西安胜晖金属物资有限公司,陕西顺钢物资有限公司,陕西恒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西安东勋物资有限公司,林建云,黄金莲,林燕,黄金菊,张大杨,詹良英,詹雄荣,秦亚宁,谢万书,李惠香,李斌光,詹成义,吴惠珍,詹潮兴,占凤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证字第0002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南广济街38号。负责人:牟乃密,职务:行长。被执行人:西安胜晖金属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电厂西路甲字1号。法定代表人:林燕,系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陕西顺钢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东元路7号。法定代表人:张大杨,系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陕西恒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12号103室。法定代表人:谢万书,系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西安东勋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华清东路柳巷088号华东钢贸城210号。法定代表人:詹成义,系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林建云。被执行人:黄金莲。被执行人:林燕。被执行人:黄金菊。被执行人:张大杨。被执行人:詹良英。被执行人:詹雄荣。被执行人:秦亚宁。被执行人:谢万书。被执行人:李惠香。被执行人:李斌光。被执行人:詹成义。被执行人:吴惠珍。被执行人:詹潮兴。被执行人:占凤平。西安市公证处作出的(2012)西证经字第3490号公证书及(2013)西证执字第169号执行证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31日作出(2013)。西执证字第0002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扰行人名下房产,并在2013年8月2日作出委托评估单委托本院司法技术鉴定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在评估拍卖期间因评估机构找不到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的坐落位置,所以评估单位已经退出评估。又因被执行人西安胜晖金属物资有限公司陕西顺刚物资有限公司、陕西恒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西安东勋物资有限公司、詹成义、林建云、黄金莲、林燕、黄金菊、张大杨、詹良英、詹雄荣、秦亚宁、谢万书、李惠香、李斌光、吴惠珍、詹朝新、占凤平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本院无法找到被执行人,2013年12月2日请西安市公安局协助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查找被执行人谢万书、李斌光、李惠香、张大杨、詹雄荣、秦亚宁、詹良英下落,现正在查找中。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西执仲字第0002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终结情况情况消失后自动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进民审 判 员  苟卫民代理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