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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昔执字第11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史秀林申请执行昔阳县乐平镇瑶湾村村民委员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秀林,高永祥,王喜生,昔阳县乐平镇瑶湾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0)昔执字第118-2号申请执行人史秀林,男,1955年农历1月12日生,汉族,昔阳县XX村人,农民。被执行人高永祥,男,1962年农历9月20日生,汉族,昔阳县XX村人,农民。被执行人王喜生,男,1965年农历10月22日生,汉族,昔阳县XX村人,个体司机。被执行人昔阳县乐平镇瑶湾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贵成,男,任村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0)昔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昔阳县乐平镇瑶湾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昔阳县乐平镇瑶湾村村民委员会在限期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昔阳县乐平镇瑶湾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昔阳县乐平镇瑶湾村村民委员会在昔阳县乐平镇人民政府农经办的存款20905.4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乃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付亚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