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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仁寿执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黄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黄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仁寿执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生于1969年1月10日,汉族,城镇居民。被执行人黄某某,女,生于1965年10月14日,汉族,城镇居民。被执行人刘某某,男,生于1965年1月22日,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执行(2011)仁寿民初字第1935号李某某与黄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申请人李某某与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仁寿民初字第1935号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家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曹 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