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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商初字第33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董希海与林忠丕、胡繁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董希海;林忠丕;胡繁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3308号原告董希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晓洪、赵章明。被告林忠丕,被告胡繁荣。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希海与被告林忠丕、胡繁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希海于2013年12月17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董希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希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5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董希海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昕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旭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