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商初字第33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董希海与林忠丕、胡繁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董希海;林忠丕;胡繁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3308号原告董希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晓洪、赵章明。被告林忠丕,被告胡繁荣。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希海与被告林忠丕、胡繁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希海于2013年12月17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董希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希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5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董希海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昕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旭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