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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16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20-09-29

案件名称

李荣宽与徐州新东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重庆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荣宽;徐州新东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重庆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636号原告李荣宽,公务员。委托代理人王立亚,男,无业。被告徐州新东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欣欣路南100米。法定代表人徐思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允勋。被告重庆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镇。法定代表人张宝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盛涛。委托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荣宽诉被告徐州新东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重庆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荣宽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荣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荣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本院退还给原告李荣宽。审判员  曹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袁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