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城法民二初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揭辉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揭辉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城法民二初字第64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住所:广东省惠州市环城西一路20号。负责人陈立新,行长。委托代理人李骏、丘浩宏,广东集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揭辉明,男,汉族,1982年7月1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诉被告揭辉明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为5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负担。审判长 张永生审判员 徐秀群审判员 赖素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丽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