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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执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海执字第80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宾荣,陈念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海执字第809号申请执行人马宾荣,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资源县资源镇西延北路***号。被执行人陈念祖,女,196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地角共和小区一路中区一巷**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宾荣与被执行人陈念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案件已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12)象民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喜成审判员  叶宗强审判员  李志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集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