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陈章严与陈国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章严,陈国洪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749号原告:陈章严,男,汉族,1975年8月6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告:陈国洪,男,汉族,1963年6月17日出生,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原告陈章严诉被告陈国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查:2013年11月30日,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珠海市香洲区山场八街44号向原告邮寄送达了2013年12月17日11时于本院南湾法庭第七审判庭开庭的传票。本院按开庭传票确定的时间2013年12月17日11时如期开庭,但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由于原告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按其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陈章严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25元整,由原告陈章严负担。审 判 长  胡冬梅审 判 员  孙伯华人民陪审员  林 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