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中民一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23
案件名称
鞍山翔途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白银市长达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鞍山翔途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白银市长达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 山 翔 途 公 路 工 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诉 白 银 市 长 达 机 械 化 施 工 有 限 公 司 建 设 工 程 劳 务 分 包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中民一初字第7号原告鞍山翔途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鞍山市西解放1-73号。法定代表人张晓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富营,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刘金刚,该公司员工。被告白银市长达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靖远县三滩乡中二村。法定代表人周大龙,经理。委托代理人管福,甘肃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翔途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鞍山公司)诉被告白银市长达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银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鞍山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鞍山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属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侵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鞍山翔途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鞍山翔途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尚晓霞审 判 员 吴建红代理审判员 蔡中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