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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塘民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陈永焕与郑峰、王海敏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焕,郑峰,王海敏,郑俊杰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塘民初字第576号原告陈永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姜晓勇。被告郑峰。被告王海敏。第三人郑俊杰。法定代理人郑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焕与被告郑峰、王海敏,第三人郑俊杰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永焕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戴亦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阮钊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