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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中法民四终字第15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梁国成与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好美家房地产中介服务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好美家房地产中介服务部,梁国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中法民四终字第15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好美家房地产中介服务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罗村。经营者杨镇标。委托代理人杨海能,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代理人张桂萍,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国成,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好美家房地产中介服务部(以下简称好美家服务部)因与被上诉人梁国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3)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好美家房地产中介服务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3年5月、7月的工资1194元予原告梁国成;二、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好美家房地产中介服务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代缴的社会保险850.87元;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好美家房地产中介服务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3年5月至7月的加班工资1385.52元予原告梁国成;四、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好美家房地产中介服务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1643.30元予原告梁国成;五、���回原告梁国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申请缓交),由被告承担,并自领取本判决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好美家服务部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的主要内容和上诉请求是:梁国成不服从好美家服务部工作调整,发生冲突后无故不上班属自动离职,并非好美家服务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故好美家服务部依法无需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针对好美家服务部的上诉,梁国成口头答辩称:对好美家服务部的请求及事实理由不予认可,根据一审判决以及证人陈述,梁国成已经尽到举证责任。好美家服务部的代理人杨海能、张桂萍作伪证应追究其作伪证的责任。梁国成对公司没有造成影响,若有可以报警。好美家服务部也没有对梁国成进行工作调整,且梁国成在离职第三天就去仲裁了,��后好美家服务部所说的打电话、寄快递都是在双方结束劳动关系后进行。梁国成入职后勤勤恳恳的工作,好美家服务部要求入职半年后购买社保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的意思。二审期间,上述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材料。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属劳动争议纠纷。双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第一、二、三项没有异议,故本院对上述判项内容予以维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所提交的证据,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好美家服务部是否需向梁国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好美家服务部上诉认为系梁国成与杨海能发生冲突后无故不上班,属自动离职,故无需向梁国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因好美家服务部对上述主张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好美家服务部该上诉请求依法应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好美家服务部需向梁国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的处理正确,且核算金额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好美家房地产中介服务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刘?红代理审判员 ???谢达辉代理审判员 ???黄健晖????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郅?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