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182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北京洋桥瑞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王连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洋桥瑞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连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民初字第18278号原告北京洋桥瑞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丰台区马家堡东路88号9303室。法定代表人吴建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宇征,男,公司办公室副主任。被告王连双,男,1948年1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魏明,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原告北京洋桥瑞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洋桥瑞丽公司)与被告王连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颖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洋桥瑞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宇征,被告王连双的委托代理人魏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洋桥瑞丽公司诉称,2006年3月19日原、被告签订《新科苑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原告负责被告所居住的新科苑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每年交付物业管理服务费人民币2059.30元,垃圾清运费每年30元,每年从入住交费日前20日交纳次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垃圾清运费。物业管理服务交纳方式为年付。现来院起诉,要求被告交纳2011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三个年度的物业管理费6477.90元、违约金4510元及垃圾清运费90元,共计人民币11077.90元。被告王连双辩称,小区停车管理混乱、占道停车现象严重,临时车位对社会开放收取的部分费用应归业主共同共有。原告擅自对外出租地下室,人员混杂,且违反北京市相关规定。小区门禁失效,导致楼道广告泛滥,难以清理。广场市政路灯不亮,地下车库照明灯损坏。监控探头长期得不到维修,保安没有24小时值班,盗窃案件频发。小区的温泉水系统至今无法使用,原告未公示说明是什么原因。电梯门瓷砖掉损,多次反映无人修理。楼道电表间堆放易燃杂物,存在安全隐患。现要求减少物业费金额,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同意交纳垃圾清运费。经审理查明,被告王连双是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路房屋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95.34平方米。2006年3月19日与洋桥瑞丽公司签订《新科苑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由洋桥瑞丽公司负责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物业费为1.8元/建筑平方米/月,垃圾清运费30元/户/年,物业管理费用自2006年4月1日起计收,以后每年业主应按入住交费日的前20日内,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次年的物业管理费及相关费用。被告王连双未交纳2011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6477.9元及垃圾清运费90元。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新科苑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物业费收费明细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新科苑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为被告居住的小区实施物业管理、提供物业服务,被告作为业主接受服务后应当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及垃圾清运费,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及垃圾清运费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在物业管理工作中尚有不足之处,故对其主张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洋桥瑞丽公司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多听取业主意见,不断完善管理,创建优质社区。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连双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洋桥瑞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二○一一年四月一日至二○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的物业管理费六千四百七十七元九角及垃圾清运费九十元。二、驳回原告北京洋桥瑞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十九元,由被告王连双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洋桥瑞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丁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