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牟民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赵甲臣与被告刘海中、胡贵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查封)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甲臣,刘海中,胡贵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牟民初字第0002-1号原告赵甲臣,男,生于1943年3月28日,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海磊,男,生于1983年7月21日,汉族。被告刘海中,男,生于1972年3月5日,汉族。被告胡贵林,男,成年。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28号院1号楼1层。原告赵甲臣与被告刘海中、胡贵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刘海中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672**号轻型普通货车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刘海中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672**号轻型普通货车就地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云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苗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