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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庐民二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1安徽省钢通商贸有限公司与杭州永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杭州永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钢通商贸有限公司,杭州永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杭州永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庐民二初字第00054号原告:安徽省钢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阜阳。法定代表人:王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杭州永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高伟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杭州永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施建龙,该公司董事长。担保人:合肥市力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荣事达大道庐阳工业园徽商金属股份公司仓储A区105号,组织机构代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钢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永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杭州永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钢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杭州永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杭州永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安徽省钢通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杭州永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杭州永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合肥力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庐阳产业园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 玲人民陪审员  杨庆华人民陪审员  康保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袁 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