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门商初字第04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陆锋与南通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锋,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门商初字第0406号原告陆锋,系武侯区通海建材经营部经营者。委托代理人陆汉军。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锦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东冬,男,1989年1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陆锋与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2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陆锋负担。审判员 沈 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奚晓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