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汉民初字第13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湖南省常德市皇冠桌球台总厂与何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常德市皇冠桌球台总厂,何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汉民初字第1392号原告湖南省常德市皇冠桌球台总厂。代表人刘政。被告何伟,男,1980年1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常德市皇冠桌球台总厂与被告何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省常德市皇冠桌球台总厂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常德市皇冠桌球台总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7.50元,由原告湖南省常德市皇冠桌球台总厂负担。审 判 员 黄晓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叶 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