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信中法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罗玉成申请执行信阳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国瑞置业有限公司合资房屋买卖及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信中法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罗玉成,男,1959年3月2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被执行人:信阳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向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国瑞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楠,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罗玉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信阳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国瑞置业有限公司合资房屋买卖及侵权纠纷一案,本院(2011)信中法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信阳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罗玉成违约损失(购房款390000元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的利息,从2004年4月计算至2008年4月止)并承担诉讼费3100元,河南国瑞置业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罗玉成房屋损失737151、其它损失45500元及购房款390000元的同期人民银行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0000元。判决书生效后,二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立案执行此案。执行中,被执行人信阳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给罗玉成违约损失78624元,已履行完全部义务,强制执行河南国瑞置业有限公司资金787600元,已支付给罗玉成。现查明,河南国瑞置业有限公司无其它资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罗玉成向我院申请领取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1)信中法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标的,以债权凭证方式确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荣光审判员 曾 峰审判员 王 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闫茹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