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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金少民初字第01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林凤香与卢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金少民初字第0149号原告林某,女,1977年12月11日生,汉族。被告卢某,男,1978年1月3日生,汉族,现在某省某市某县某某监区第某监区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黄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印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