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金少民初字第01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林凤香与卢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金少民初字第0149号原告林某,女,1977年12月11日生,汉族。被告卢某,男,1978年1月3日生,汉族,现在某省某市某县某某监区第某监区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黄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印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