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民初字第18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民初字第1873号原告郭某某,女,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委托代理人吴亮,云霄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蔡某某,男,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原告郭某某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素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剑峰附引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