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龙法平执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陈潮芳与XX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潮芳,XX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平执字第376号申请执行人陈潮芳。委托代理人刘某,广东某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XX坤。上述申请执行人陈潮芳与被执行人XX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龙法平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31066.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4300元、本案执行费3431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XX坤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XX坤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财产申报表。同时,本院经向国土、银行、车管、工商、证券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终结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 伟审判员 陈 璟审判员 张智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简笑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