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邓会云、邓飞飞、邓雪雪、邓飞龙诉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等保险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会云,邓飞飞,邓雪雪,邓飞龙,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综合开拓部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745号原告邓会云,女,196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李村镇,系张增科妻子。原告邓飞飞,女,198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张增科长女。原告邓雪雪,女,198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张增科次女。原告邓飞龙,男,198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张增科长子。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西路。负责人曹辉,该公司经理。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综合开拓部,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负责人任恒锐,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会云、邓飞飞、邓雪雪、邓飞龙与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综合开拓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会云、邓飞飞、邓雪雪、邓飞龙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邓会云、邓飞飞、邓雪雪、邓飞龙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会云、邓飞飞、邓雪雪、邓飞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霍建军人民陪审员 张 博人民陪审员 王亚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