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靖民初字第26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龙岩畅丰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畅丰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2668号原告龙岩畅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林子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泵林,男,1968年生,该公司安全员,住南靖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法定代表人黄燕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哲锋,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畅丰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欲与被告协商解决,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岩畅丰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龙岩畅丰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小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伟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