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初字第61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XIAN××与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IAN××,丁××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北民初字第6163号原告XIAN××。委托代理人于伟,天津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原告XIAN××与被告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晓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IAN××及其委托代理人于伟、被告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IAN××诉称,原、被告通过互联网结识3个月后,于2010年11月24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没有举办婚礼仪式,原告从未见过被告的家人,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缺乏必要的了解,婚后发现被告对原告没有丝毫感情可言,2011年2月被告独自离家外出,致使原、被告分居至今已逾两年零9个月,且被告始终向原告隐瞒其住所。原告个人婚前财产1030000元由被告据为己有。为与被告结婚原告放弃了本国的工作和事业,目前原告在津没有收入,生活困难。2012年4、5月份,原告发现被告曾在互联网与数十名男子以婚姻为由进行密切聊天的记录,加之被告婚后3个月便席卷原告财产离家出走,原告意识到被告是以婚姻名义达到骗取财产的目的,原、被告之间根本没有真正的夫妻感情。原告曾于2012年6月10日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败诉,现为结束名存实亡的婚姻,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丁××辩称,2009年4月,原、被告通过世纪佳缘建立恋爱关系,交往一年半后登记结婚。原告带有一子,共同生活。婚前原告对被告有充分了解,原告到过被告单位和被告家里。原告已成年,完全知道自己所为。原、被告感情一直很好,只是在被告发现了原告向被告隐瞒多次婚史之事时,发生过矛盾。因原告接连的变化,使被告一时想不开而患病不起,造成右眼视神经萎缩,导致失明。此后,被告多次外出看病,原告对被告也十分关心,常给被告打电话嘘寒问暖,并非原告所讲的分居。至此,被告为维护好夫妻关系付出了很多感情和金钱以及健康。原、被告感情并未破裂,故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4月通过网络相识恋爱,2010年11月24日登记结婚,自2010年12月开始共同生活。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曾起诉与被告离婚,2012年7月27日本院以(2012)北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自2012年8月3日始,原告租住在本市××区××家园×-×××号,双方分居生活。现原告以诉称为由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持辩称理由表示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双方未获协议。上述事实,以当事人陈述及书证为凭。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主要是双方缺乏沟通所致。现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未破裂,原告应给予双方和好的机会,不应固执己见,坚持离婚。双方需加强沟通、互相尊重、互相理解,共同珍惜以往的夫妻情意,使夫妻关系得到改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XIAN××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XIAN××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晓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展昀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