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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淮民初字第13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原告许学银诉被告许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学银,许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淮民初字第1310号原告许学银。委托代理人赵彬,淮滨县148法律服务所。被告许彬。原告许学银诉被告许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立案后,即向原、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11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许学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彬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6年12月1日,被告许彬向原告借款五万元,2012年1月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借款,被告拖欠不还,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五万元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费用。被告许彬未作答辩。原告向法院提供证据:2006年12月1日,许彬所打借条一张:“因资金周转不开,借到许学银人民币五万元正。”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1日,许彬借许学银现金五万元。本院认为,被告许彬借原告许学银现金五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款应予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彬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许学银借款5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 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