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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执字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2013)海执字第126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海恒宇置业有限公司,广西北海红格节能幕墙门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海执字第1264号申请执行人北海恒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法定代表人李治兵。被执行人广西北海红格节能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法定代表人夏长春,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海恒宇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北海红格节能幕墙门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已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北民一终字第2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喜成审判员  叶宗强审判员  李志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集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