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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枣阳民调确字第013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郭立兵与贾兆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立兵,贾兆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枣阳民调确字第01389号申请人郭立兵。申请人贾兆翠。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郭立兵、贾兆翠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段钦雁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郭立兵、贾兆翠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3年10月5日经枣阳市鹿头司法所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贾兆翠于2013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郭立兵本金6000元,利息500元,共计65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郭立兵、贾兆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段钦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保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