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高民一初字第011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原告寇良奇与被告张新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良奇,张新房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一初字第01194号原告寇良奇,男,194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新房,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寇良奇与被告张新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寇良奇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寇良奇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寇良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寇良奇承担(原告寇良奇已预交800元,退回400元)。代理审判员  王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戈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