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宽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宽城银峰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宽城育才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宽城银峰保温建材有限公司,宽城育才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初字第178号SHAPE*MERGEFORMATSHAPE*MERGEFORMAT原告宽城银峰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张志文职务:经理被告宽城育才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占飞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宽城银峰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宽城育才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自动履行,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宽城银峰保温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宽城银峰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47元减半收取1673.5元,由原告宽城银峰保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敬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秀华SHAPE*MERGEFORMATSHAPE*MERGEFORMAT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