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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渡法民初字第027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龙治明、梁先达与高先达、丁久泽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先达,龙治明,丁久泽,曹之建,曾跃华,王万文,高先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渡法民初字第02785号原告梁先达,男,197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原告龙治明,男,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丁久泽,男,汉族,住重庆市高新区。被告曹之建,男,196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高新区。被告曾跃华,男,汉族,住重庆市高新区。被告王万文,男,194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高新区。被告高先达,男,195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治明、梁先达诉被告高先达、丁久泽、曾跃华、曹之建、王万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治明、梁先达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治明、梁先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治明、梁先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龙治明、梁先达承担。代理审判员  谭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瑜 微信公众号“”